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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黨內監督,完善巡視制度,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門巡視機構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監督。
第三條巡視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維護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
第四條巡視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發揚民主、依靠群眾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五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六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七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條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工作職位。
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
第九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有關巡視工作的決議、決定;
(二)研究決定巡視工作年度和階段計劃、方案;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中央巡視組負責對下列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同級政府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負責對下列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同級政府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二條巡視組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的情況,特別是貫徹落實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的情況;
(二)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三)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況;
(四)開展作風建設的情況;
(五)選拔任用干部的情況;
(六)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承擔綜合協調、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二)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向巡視組傳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作出的決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調配、任免、監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視組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市(地、州、盟)黨委和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巡視,在每屆任期內開展1至2次。
對縣(市、區、旗)黨委和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巡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確定。
第十五條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審計、信訪等部門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巡視組應當根據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情況制定巡視工作方案,并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將巡視工作安排書面通知被巡視地區、單位,并協調安排巡視組進駐有關事宜。
第十八條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后,應當向被巡視地區、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通報開展巡視工作的計劃安排和要求,說明巡視目的和任務。
第十九條巡視工作應當依靠被巡視地區、單位的黨組織開展。被巡視地區應當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巡視工作的監督范圍、時間安排以及巡視組的聯系方式等有關情況。
被巡視單位應當通過內部通報等方式公布上述情況。
第二十條巡視組的主要工作方式為:
(一)聽取被巡視地區、單位黨委(黨組)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根據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列席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會;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召開聽取意見座談會;
(五)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個別談話;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對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八)以適當方式對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單位或者部門進行走訪調研;
(九)對專業性較強或者特別重要問題的了解,可以商請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業機構予以協助。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巡視組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查辦案件。
第二十一條巡視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巡視組應當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一)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
(二)被巡視地區、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的問題;
(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干部群眾反映強烈、影響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事項;
(四)巡視組認為應當及時報告的其他事項。
特殊情況下,巡視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主要領導同志匯報以上巡視情況。
第二十二條巡視期間,發現被巡視地區、單位存在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巡視組報經派出它的黨組織同意后,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巡視組應當寫出巡視報告,將巡視情況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并且針對了解、掌握的重要情況和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四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巡視組的建議,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
對巡視中了解到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調整、體制機制改革方面的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報送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直接聽取巡視組有關巡視工作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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