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政府網公布國務院第628號令,刪除《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這意味著乘客不再被強制收取票價2%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同時,坐火車傷亡賠償也不再是15萬元封頂。
旅客的保費,一律按基本票價2%收費,鐵路運輸企業的“火車票強制險”很霸道。2008年9月12日,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西北約50公裡的查茨沃思城附近,兩列相撞的火車冒出陣陣濃煙。2010年8月25日聯邦地區法院公布的一項法庭文件顯示,兩年前造成25人喪生的洛杉磯列車相撞事故賠償金總額高達兩億美元,創下美國列車事故最高賠償紀錄。但是,根據我國《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旅客之保險費,包含于票價內,一律按照票價2%收取,旅客之保險金額,不論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也不論是造成傷殘或者死亡,賠償責任最高額一律限定為每人人民幣兩萬元。如乘高鐵列車從上海趕往北京,單張一等座票價為935元,其中包含了2%也就是18.7元的強制保險費﹔如果購買票價為1750元的商務座的話,其中則包含了35元的強制保險費。
鐵路運輸企業是按照票價的2%收取保費,乘客的票價不同,所繳納的保費自然也不同,但是出現了意外,每人的最高賠償額卻一律是人民幣兩萬元,而如果乘客把火車票強制險的錢用于購買商業保險,其賠償額恐怕就是10萬、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了。以日本以往的桉例來看,交通事故造成的嚴重人身傷害賠償金額應該在千萬日元以上,如果受害者沒有當場死亡,而是留下嚴重后遺癥,生活能力喪失,在這種情況下,賠償額度更高,日本歷史上曾有過賠償金額超過兩億日元的最高紀錄。
鐵路運輸企業自設保險模式不合理。一是鐵路運輸企業的列車以及旅客的火車票保險均採用內部自保的模式,與其他交通方式的保險賠償標準不對接﹔二是鐵路運輸企業政企不分,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營主體,這種體制,必將導致保費上漲卻不愿提高賠償標準。現在航空、汽車客運在意外傷害險方面,都是由商業保險公司介入,但唯有鐵路運輸企業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險”由其自己獨家獨辦,一點也沒有向商業保險開放的跡象。
刪除《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強制收取票價2%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抹去的不僅僅是一個特權符號,還是一個多贏的好事。首先,打破了壟斷,鐵路運輸器不能再“吃獨食”,擴大了商業保險公司的業務領域。其次,鐵路運輸企業不能強制收取票價2%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是否購買保險,乘客有選擇權,這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一種表現形式。第三,鐵路運輸企業不能強制收取票價2%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就意味著乘客可以購買商業保險。如此一來,既滿足了傷亡旅客賠償金額的要求,也可解鐵路運輸企業在發生事故后的燃眉之急。
鐵路運輸企業安全責任意識亟待強化。火車票取消強制險,不但意味著火車票的價格很可能會有小幅的下調,而且承運人如果未履行安全運輸的義務還將承擔違約責任。按照《合同法》第290條第302條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時間或者合理時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証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鐵路運輸企業負有將旅客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的義務,違反了這一義務而導致旅客傷亡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且,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隻要鐵路運輸企業不能証明旅客的傷亡是由于旅客的故意、重大過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