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集資修建農村公路應追責
甘肅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甘肅省農村公路條例》,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禁止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農村公路,因工程建設重載車輛確需反復通過特定農村公路路段的,建設單位應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公路修復協議,并交納相應數額的公路修復保證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術標準及時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條例堅持了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并重的原則,強化了各級政府對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和養護的責任,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責。條例鼓勵通過向社會招標等競爭方式,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或從業經驗的養護單位,逐步推行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
為了更好地對農村公路進行全面養護,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結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等,建立相對穩定的群眾性養護組織,或者采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對鄉道、村道實施日常養護。
條例規定,農村公路兩側自公路邊溝以外各不少于1米寬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設、養護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的其他土地為公路用地。縣道兩側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2米為公路建筑控制區。
根據條例,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不按時到位;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的;農村公路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在農村公路建設中,采取強制手段向單位、個人集資的;造成農村公路質量安全事故的其他行為,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制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