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近在貿易保護方面對中國動作頻頻。10月8日,美國眾議院情報委員會發表調查報告,稱來自中國的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和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在美的經營、投資活動構成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威脅。此報告一出,隨即引起中方的強烈反對。10月10日,美國商務部作出終裁,認定中國向美出口的晶體硅光伏電池及組件存在傾銷和補貼行為。美國的做法不過是美國民主、共和兩黨沖刺美國大選的慣用伎倆,是典型的“地堡思維”,這種做法嚴重踐踏了既存的國際貿易、投資等法律體制。
一直以來,美國政府對中國的出口產品采取歧視措施。美國商務部日前宣布對中國出口的太陽能電池征收反傾銷反補貼稅的終裁決定只是一個縮影。對此,中國政府和受調查企業不可能寄希望于外國政府的“公正”對待,只有依靠自己,依靠法律應對。
朱欖葉
日前,美國商務部宣布了對中國出口的太陽能電池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的終裁決定,將對從中國進口的相關產品征收18.32%至249.96%的反傾銷稅和14.78%至15.97%的反補貼稅。由于美國商務部還確認存在“緊急情勢”,商務部決定對除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產品之外的其他產品,從臨時裁定公布之日前90天追溯征收反傾銷、反補貼稅。根據美國國內法,這一措施最終能否實施,還要等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美國國內產業損害和“緊急情勢”的最終裁決,這一裁決預計于今年11月下旬公布。
2011年12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國內產業損害問題作出初步裁決,確認美國產業因中國出口產品而遭受實質損害。在初裁報告中,委員會審查分析了美國市場太陽能電池產品的競爭狀況,美國國內生產商的生產及就業,產品的進口、消費和市場份額,產品定價情況,美國生產商的財務狀況以及損害威脅因素(包括中國的生產能力、美國進口商的庫存、訂單、其他國家反傾銷反補貼稅的征收情況)等六個因素,得出結論認為:“有合理跡象表明美國產業因從中國進口的低于正常價值且得到中國政府補貼的晶體硅光伏電池、模塊、層壓板、面板及建筑一體化材料等產品而受到實質損害”。可以預見,即將出爐的最終裁決不可能出現大逆轉。
美國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卻在幾年前就開始了對中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并同時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中國在WTO對美國的雙重措施提出申訴,美國敗訴后于今年3月6日修改了國內法:一方面為啟動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反補貼調查提供了立法依據;另一方面要求在同時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時,應當對反傾銷稅作出調整。
然而,法律的修改并沒有改變美國對中國產品的歧視待遇,反而突出了貿易保護主義。在雙反措施案美國敗訴后,美國商務部重新計算了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在略微調低了反傾銷稅率的同時,反補貼稅率有所增加,有的產品甚至有較大增加。
本次對太陽能電池產品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從時間上恰好跨越了美國法律的修改,商務部初裁的數據在終裁時都有了變動,反傾銷稅率的最高值沒有變化,最低值從初裁時的31.14%下降了近13個百分點,而反補貼稅率卻從初裁時的2.90%至4.73%提高了11個百分點還多。此外,最低反傾銷稅率的降低只對少數幾個應訴企業有影響,對絕大多數中國企業來說,遭遇的仍然是249.96%的全國統一最高稅率。
一直以來,美國政府對中國的出口產品采取歧視措施。在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大背景下,貿易保護主義的盛行更是可以預見的。正如中國光伏產品主要生產商之一——阿特斯光伏電力有限公司在其發給媒體的聲明郵件中指出的,“美國商務部在案件調查的關鍵環節,選擇一個年產能不足100MW的泰國作為替代國,從根本上奠定了裁決結果必將不公的基調,侵犯了中國企業的公平貿易權,為光伏行業的貿易保護主義開了先河”。中國政府和受調查企業提供了大量的證據,證明中國產品沒有傾銷,也不存在補貼,但都沒有被采納。可見,我們不可能寄希望于外國政府的“公正”對待,只有靠自己應對。
對于中國企業來說,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決定后,可以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提起訴訟,對法院判決不服的,還可以上訴。雖然這可能要花費比較長的時間,但美國法院的判決在美國國內有法律效力,對美國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今后的行政行為也是有約束力的。因此,中國企業要認真研究美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找出調查中存在的問題,力爭在美國的法律訴訟中取得突破。中國政府則應該考慮是否向WTO提出爭端解決,如果決定提起爭端解決,應該仔細研究美國雙反案中上訴機構的分析,找準法律點,力爭做到全勝。
法律解決途徑只是一個方面,即使勝訴了,也許會再次碰到美國在對待雙反案時的結果。因此,對企業來說,還有一個及時調整經營戰略的問題。近幾年中國的光伏產業飛速發展,產能擴充過快,產量大而國內安裝比例低,這些問題的解決是對國外反傾銷反補貼應對措施的一種思路。
此外,還有技術上的提高,也是企業應該考慮的。換句話說,在積極應訴、起訴,力爭保持國際市場的同時,我們的光伏產業要開拓國內市場,這樣,在外國對我們的出口產品發起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時,企業才有回旋的余地,不被別人卡住脖子。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 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