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
貨物運輸卸貨協議書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理方):
一、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互惠互利的條件之下,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二、乙方無償提供 的地址,無償作為甲方的停車點、倉儲點、卸貨點,并隨到隨卸,并及時與客戶取得聯系,乙方無條件提供營業執照及國家頒發的有效證件。
三、為明確甲、乙雙方對貨物的數量破損所負責,達成協議如下:
1、卸貨中,如發現貨差、貨損,由乙方與承運方共同簽字認可,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承運方提出賠償,除中轉貨;中轉貨的貨損、貨差由乙方全部負責(包括損壞、遺失、賠償)。
2、卸貨后,已辦理貨物交接手續,如發生貨損、貨差,由乙方賠償。
3、特殊情況,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四、乙方負責為甲方代收貨款、代收運費,中轉各線貨物,保證結清各類費用及回單,積極配合好甲方的下單業務,并及時地傳真匯款給甲方。
五、為提高甲、乙雙方責任心,嚴格雙方經濟職責,乙方交 元提供卸貨貨物保證金。
六、甲方不承擔除送貨費用外的任何費用,包括各種稅收、工商、房租、電話、人員工資等費用。
七、甲方必須向乙方承付卸貨費、送貨費。(卸貨費半掛車按每車 元計,單車按每年 元計,送貨費按實際費用支付。
八、雙方經營期間,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終止本協議,并不得擅自經營慈溪至 零擔貨物運輸業務,一經發現,違約方必須賠償另一方貨物保證金的五倍。
九、甲、乙雙方因故終止合同,甲方應在終止合約之時,退還乙方貨物保證金 元。
十、本協議暫時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十一、本協議一式三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公證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率。
甲方負責人(簽字蓋章): 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
電 話: 電 話:
手 機: 手 機:
公證處(簽字蓋章):
公證字: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