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告
2005年11號
關(guān)于《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附則V之附錄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國際海事組織于2004年4月1日以環(huán)保會第MEPC.116(51)號決議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附則V之附錄的修正案。
按照公約規(guī)定的默認接受程序,該修正案將于2005年8月1日生效。我國是《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的締約國,在修正案通過后未提出過反對意見,因此,該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xiàn)將《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的修正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附則V之附錄的修正案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附件:
《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附則V之附錄的修正案
1《垃圾記錄簿的格式》第3節(jié)中的第(4)類垃圾修改如下:
“(4)貨物殘留物、紙制品、破布、玻璃、金屬、瓶子、陶器等。”
2《垃圾記錄簿的格式》第4節(jié)的4.1(a)(ii)段修改如下:
“(ii) 船舶的位置(經(jīng)度和緯度)。記錄貨物殘留物的排放,包括開始和停止排放時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