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
2008年6月5日,歐盟理事會正式批準《危險化學品進出口規則》,以期提高公民健康和環境保護的國際水平,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水平。
《危險化學品進出口規則》為相關化學品出口商對歐盟各成員國的化學品進出口設定了限制條件。同時,該規則仍執行《鹿特丹公約》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進出口規則》依特定的化學品的不同狀況,為危險化學品出口商和出口國(地區)主管機構規定了3種不同的申請程序。
1.對于歐盟禁止進口或嚴格限制、同時又不符合《鹿特丹公約》關于“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標準的危險化學品必須使用出口通知程序;
2.對于符合上述標準但尚未列入《鹿特丹公約》所列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在出口前須得到進口國的明確許可;
3.對于符合《鹿特丹公約》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標準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實施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目前,符合上述標準的化學品共有39種。今后,涵蓋的化學品數量有望增加。
該規則是經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聯合決策程序得以批準的。
《鹿特丹公約》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在1998年9月10日在鹿特丹制定的,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公約是根據聯合國《經修正的關于化學品國際貿易資料交流的倫敦準則》和《農藥的銷售與使用國際行為守則》以及《國際化學品貿易道德守則》中規定的原則制定的,其宗旨是保護包括消費者和工人健康在內的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國際貿易中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潛在有害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