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G公司已 CIF 價格條件引進一套英國產檢測儀器,因合同金額不大,合同采用簡式標準格式,保險條款一項只簡單規定“保險由賣方負責”。一起到貨后,G公司發現一部件變形影響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賠,外商答復儀器出廠經嚴格檢驗,有質量合格證書,非他們責任。后經 商檢 局檢驗認為是運輸途中部件受到振動、擠壓造成的。
G公司于是向保險代理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此情況屬“碰損、破碎險”承保范圍,但G公司提供的保單上只保了“協會貨物條款”(C),沒保“碰損、破碎險”,所以無法索賠付。
G公司無奈只好重新購買此部件。即浪費了金錢,又耽誤了時間。
[案例分析]
G公司業務人員想當然的以為合同規定賣方投保,賣方一定會保“一切險”或倫敦“協會貨物條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釋,在 CIF 條件下,如果合同沒有具體規定,賣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責任范圍險別,即平安和倫敦“協會貨物條款”(C)就算履行其義務。
解決辦法:
(1)當進口合同使用 CIF 、 CIP 當由賣方投保的價格術語時,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的具體險別以及附加險。
(2)進口合同盡量采用 CFR , CPT 等價格術語,由買方在國內辦理保險。
(3)根據貨物的特點選擇相應險別和附加險。
[案例]
上海某造紙廠以 CIF 條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紙張,因上海與非洲的濕度不同,貨到目的地后因水分過分蒸發而使紙張無法使用,買方能否向賣方索賠?為什么?
[案例分析]
買方不能向我方索賠。因為,雖然 CIF 表明由賣方承擔保險費,但是風險劃分依然以船舷為界,因此風險由買方承擔。再者,賣方承擔保險費一般只投保最低險別,除非買方要求加保附加險(受潮受熱險)。(來源:世貿人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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