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在80年代,有一進口商同國外買方達成一項交易,合同規定的價格條件為 CIF ,當時正值海灣戰爭期間,裝有出口貨物的輪船在公海上航行時,被一導彈誤中沉沒,由于在投保時沒有加保戰爭險,保險公司不賠償。
問題:買賣雙方應由哪方負責?為什么?
[案例分析]
注意保險責任的范圍;由買方自己負責;按照UCP500的解釋,在買方沒有提出特別要求的情況下,賣方投保責任范圍最小的險別是合理的。
[案例]
“明西奧”輪裝載著散裝亞麻子,駛向美國的紐約港。不幸,在南美颶風的冷風區內擱淺被迫拋錨。當時,船長發現船板有斷裂危險,一旦船體裂縫漏水,亞麻子受膨脹有可能把船板脹裂,所以船長決定迅速脫淺,于是,該船先后4次動用主機,超負荷全速開車后退,終于脫淺成功。抵達紐約港后,對船體進行全面檢修,發現主機和舵機受損嚴重,經過理算,要求貨方承擔6451英鎊的費用。貨主對該項費用發生異議,拒絕付款。試分析本案?
[案例分析]
根據共同海損的含義,貨主無權拒付。從案例陳述的過程中可得共同海損成立;為了船、貨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損失,應用獲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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