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4年2月,中國某紡織 進出口 公司與大連某 海運 公司簽訂了運輸1000件絲綢襯衫到馬賽的協議。合同簽訂后, 進出口 公司又向保險公司就該批貨物的運輸投保了平安險單。2月20日,該批貨物裝船完畢后啟航,2月25日,裝載該批貨物的輪船在海上突遇罕見大風暴,船體嚴重受損,于2月26日沉沒,3月20日.紡織品 進出口 公司向保險公司就該批貨物索賠,保險公司以該批貨物由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為由拒絕賠償,于是,進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償付保險金。
問題:本案中保險公司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規定, 海運 貨物保險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大類,基本險是可以單獨投保的險種.主要承保海上風險造成的貨物損失,包括平安險、水潰險與一般險。平安險對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一般不予負責,除非運輸途中曾發生擱淺,觸礁、沉沒及焚毀等意外事故。平安險雖然對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但對自然災害造成的全部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本案中,進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險,而所保的貨物在船因風暴沉沒時全部滅失,發生了實際全損,故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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