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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繼續推行集團公司工資制度改革,更好地體現按勞分配原則,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滿足生產需要,特擬集團倉儲部成品倉計件工資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集團第二制造基地倉儲部成品倉倉管員、倉務員及叉車司機。
第三條 為了使本制度更加科學合理,能有效的反映各方面的意見,特成立“計件小組”,計件小組組長:人力資源部,成員為:人力資源部、財務中心、倉儲部、客服部,負責人為各中心副總、總監、部門經理;所有成員應保質保量完成各自的工作職責,并對最終結果負責。
各成員具體職責如下:
3.1文件制訂、修改、批準權限:文件內容由計件小組成員共同討論起草決定,人力資源中心執筆完成初稿,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人力資源經理制訂、PMC中心總監、財務中心總監、董事長助理審核,總經理批準生效;
3.2計件小組組長:計件相關事項的牽頭召集;重要事項的修改,須召集計件小組成員共同討論決定;
3.3 倉儲部成品倉:在每月的15日前統計出倉儲部成品倉上月完成的產值,并將《計件員工月報表》送財務中心 ;
3.4人力資源中心:提議制訂或修改員工計件工資的計算方法;監控倉儲部的人員配置情況;每月15日前將倉儲部的考勤結果、上月及本月離職人員名單及自離人員名單上報財務中心;審核倉儲部每月10日前報上來的計件人員考核結果;
3.5 倉儲部成品倉將《計件員工日報表》填寫后,送客服部運輸主管簽名確認;
3.6 財務中心負責根據計件工資的計算方法計算出倉儲部品倉計件人員的工資。在每月20日前,將倉儲部品倉的計件工資算出;
3.7倉儲部品倉聯合人力資源中心確訂員工的崗位考核指標;對員工進行績效考核;
3.8計件小組組織架構:
   
第四條 計件員工績效工資結構及計算方法
4.1 工資結構:
4.1.1倉管員當月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工齡工資+伙食補貼+其它補助;
4.1.2叉車司機當月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工齡工資+伙食補貼+其它補助;
4.1.3倉務員當月工資=計件工資+工齡工資+伙食補貼+其它補助。
4.2成品倉計件工資計算方法:
4.2.1 員工月件工資=成品倉月件資總額÷本組考評系數×個人考評系數;
4.2.2 成品倉月件資總額 =當月完成總搬運量×3.6元/立方米;
4.2.3 本組考評系數=本組員工個人考評系數總和;
4.2.3 員工個人考評系數=崗位分配系數×個人考評分數;
4.2.4倉務員崗位分配系數=0.85;
4.2.5倉管員、叉車司機崗位分配系數=0.25。
4.2.6搬運量的統計:各組組長每天統計本組搬運數量,填寫《員工計件日報表》送本中心、部門審核,送客服部核準確認,月底對日搬運數量進行匯總,填寫《員工計件月報表》送本中心、部門審核,送客服部核準確認;
4.3倉務員裝車平均時間為:10m3/1h。凡超時在10分鐘以內不做處罰,超過10分鐘的從超時第一分鐘起按每分鐘1元進行處罰,罰金從該組件資總額中扣除。因特殊原因造成超時不處罰,但必須經客服部確認;
4.4績效考核辦法:
4.4.1考核以月為周期,滿分為100分,考核表由人力資源中心和倉儲部共同負責制定,由倉儲部成品倉主管負責考核,部門經理、中心負責人確認。由倉儲部成品倉主管負責將考核匯總結果于次月10日前交到人力資源中心審核,經核實無誤后,納入員工計件工資的計算。
4.4.2主管、經理要對員工開展績效結果面談。面談要充分肯定員工的業績和貢獻,并指出不足之處,商討改進辦法;
第五條 計件工資運作辦法
5.1 對于離職人員工資的發放采用以下兩種形式:
5.1.1如果離職人員同意,可以采用保底工資發放,對于保底工資低于計件工資的差額部分,則從倉儲部成品倉的計件工資總額中劃撥;
5.1.2如果離職人員同意,可以采用計件工資發放,但須等到公司發工資之日來領取或寫委托申請書,發工資時由公司打入其個人工資卡;
5.1.3 對于辭退、開除的人員,一律采用保底工資的形式立即發放工資,并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連帶經濟處罰;
5.1.4倉儲部成品倉所有計件員工考勤按公司<<考勤制度>>執行,具體上下班時間由倉儲部成品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另行安排;
5.2 借工計算:按公司<<借工工資制度>>執行;
5.3 保底工資按公司的<<保底工資制度>>執行;
5.4 所有新進員工的試用期為3個月,原則上在第一個月(15日前進廠)內以計時的方式發放工資,從第二個月起按計件工資發放;倉儲部經理也可以決定進廠即按計件工資執行或延長計時工資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計時人員工資從成品倉計件工資總額中扣發。
第六條 工作異常處理辦法
6.1在出貨過程中,因倉管員自身原因造成貨物錯發、亂發,因而造成貨期延誤或損失等不良結果,該出錯員工則按照《因工作差錯造成經濟損失的處罰規定》承擔相關經濟責任;
6.2若發生質量投訴造成經濟損失,如:倉務員裝、卸車過程中造成貨物碰損、摔壞,又不能查明是具體責任人時,則由成品倉所有員工共同承擔相關經濟責任;
第七條 本制度試行三個月,試行期滿后根據試行情況作出完善后正式執行,試行期間如果計件工資低于計時工資,則按計時工資發放。
第八條 本制度制訂、修改和解釋權歸屬人力資源中心。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06年11月 1 日起生效;經集團總經理簽字后公布。
附件:1.倉儲部成品倉計件員工考核表
2.倉儲部成品倉計件日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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