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區別主要在于保險責任的不同。
基本險承保:
火災、雷擊、爆炸、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綜合險承保:
火災、爆炸、雷擊、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一切險承保:
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自然災害:指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一切險除外責任:
1. 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 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3. 非外力引起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壞;
4. 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損失;
5. 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過失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損失;
6. 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7. 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后果損失;
8.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布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霜、嚴寒、雨、雪、洪水、冰雹、塵土引起的損失;
9. 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10.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玻璃破碎;
11.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的親友或雇員的偷竊;
12. 公共供電、供氣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斷引起的損失、但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斷不在此限;
13.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14.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
15. 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16. 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損失;
17. 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