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貿海運集裝箱碼頭辦單名稱: 燃油附加費,單證費,港雜費,港建費。
燃油附加費(Fuel oil surcharge / fuel adjustment factor)。航運公司和班輪公會收取的反映燃料
價格變化的附加費。該費用以每運輸噸多少金額或者以運費的百分比來表示。
單證費顧名思義就是制作單證的費用。
港雜費是在港口發生的人民幣費用,包括報關、換單、THC,港口費,提重、回空、掏箱等等費用。
港口建設費使用規定
一、港口是為全社會服務的基礎設施,是當前國民經濟的薄弱環節。根據國務院決定設置港口建設費,
做為加快港口建設的一項專用資金來源。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由交通部統一征收,按國家有關規定統
一安排使用。其年度收支計劃和年度收支決算及有關資料應報送國家計委、經委、財政部。為了管好用
好這項專用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二、港口建設費的使用范圍主要是:
1.沿海港口(包括停靠海輪的泊位)的碼頭、防波堤、港池、航道和港區道路等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
2.水上過駁措施項目。
三、港口建設費的使用,由交通部根據資金存入情況和長期計劃,分年提出安排方案,經國家計委綜合
平衡后,分別納入國家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投資計劃,下達有關建設單位執行。
四、由港口建設費安排的建設項目,應遵循以下原則:
1.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和基本建設程序辦事;
2.列入計劃期內的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必須完備;
3.所需的物資,原則上由各使用單位自籌解決;
4.用于第二條使用范圍的免征建筑稅;
5.當年未用完的資金,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安排的工作量要納入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設和更新改
造投資計劃;
6.資金由各級建設銀行按計劃監督撥款;
7.建設單位應按有關統計和會計報表規定,按期向交通部報送統計和會計報表。由幾種資金渠道共同投
資的建設項目,應按不同的資金渠道,分別統計上報。
五、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