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辦理集裝箱保險,其條款如下: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綜合險,被保險集裝箱發生損失時,本公司按承保險別和本條款規定負責賠償。
(一)全損險
集裝箱的全部損失。
(二)綜合險
1.集裝箱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但集裝箱的機器部分損失按下款規定辦理)。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集裝箱的機器部分損失:
( 1 )運輸船舶的沉沒、觸礁、擱淺、碰撞引起的( 包括同冰碰撞 );
( 2 )陸上或空中運輸工具的碰撞、傾覆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
( 3 )外來以火災、爆炸引起的。
不論是承保全損險或綜合險,本公司對共同海損分攤、救助和集裝箱受損后,被保險人立即采取的有效搶救措施和防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也負責補償,但對上述搶救和防損費用的補償金額以不超過被救集裝箱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每一集裝箱作為一個單獨保險單位,各有明確的 嘜 頭標記。被保險人對投保的集裝箱應定期做好維修和保養工作。
三、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費用不負責賠償:
(一)由于集裝箱不符合國際標準,或由于其內在缺陷和特性,或工人罷工,或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正常磨損及其修理費用。
(三)本公司集裝箱戰爭險條款規定的承保責任和除外責任。
(四)與投保集裝箱經營有頭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責任和費用。
四、責任起訖 定期保險,起止時間以保險單規定為準。
五、退保 本保險雙方均可用三十天事先通知的方式取消。如由被保險人提出在保險期限內退保,應按本公司短期費率計算退費(不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
六、損失處理 被保險集裝箱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本公司或就近的本公司檢驗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減少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以內的修理應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如損失應由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負責時,應辦好向這些責任方追償的一切手續。
七、賠款
(一)集裝箱全損時,本公司按保額全部賠付。
(二)集裝箱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按合理的修理費用扣除免賠額后賠付。如果后者超過保險金額時,可作為推定全損處理。
(三)被保險人在收取賠款時,必須將向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責任方的追償權利轉給本公司。
八、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之間發生的一切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