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單位指對外簽訂并執行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應填報經營單位名稱及編碼,特殊情況下確定經營單位原則如下:
1 簽訂和執行合同如為兩個單位,經營單位為執行合同的單位。
2 援助、贈送、捐贈貨物的經營單位,進口為受贈單位,出口為贈送單位。
3 企業之間相互代理進出口,或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的,以代理方為經營單位。
4 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以外商投資企業為經營單位,并需在報關單備注欄內注明“委托XX公司進口”。
5 對委托我駐港澳機構成交的貨物,經營單位為國內委托人。
6 我國在境外興辦的合資企業,我方以實物投資部分帶出的設備、器材和原料,我方為經營單位。境外合資企業與我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行貿易,經營單位仍為我境內企業。境外公司不能成為經營單位。
7 搞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的企業進口貨物,經營單位為對外簽訂合同的外貿進出口公司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
8 中外雙方僅執行技術合作項目,而未成立合作經營企業的,其經營單位為參加合作項目的我境內單位。
9 進口溢卸貨物,由接受并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單位為經營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