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稅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海關總署 的有關規定,海關辦理以下6種情況的退稅:1、因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2、海關核準 免驗進口的貨物,在完稅后,發現有短缺情事,經海關審查認可的;3、進口貨物在完稅 后放行以前,發現在境外運輸管理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或起卸后海關 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以及海關查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 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可酌情減免其進口稅;4、已征出口關稅 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核屬實的;5、按規定可以享受減免稅的 進(出)口貨物,由于各種原因在進出口時已予征稅,事后發現,經海關審查屬實者;6. 進出口貨物按章征稅后,由于特種原因,經海關總署審查特案批準予以減免的。
二、退稅的期限
1、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退稅申請,應以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為限;
2、特定減稅貨物 補交減免稅表的退稅申請,應以繳納稅款之日起3個月為限。
三、退稅申請的受理
1、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規定的退稅范圍和期限內申請退稅 時,應如實填寫《退稅申請書》,退關稅填寫一份,退代征稅填寫一式二份申請書,并 隨附銀行簽章的原貨物稅款繳納書。
2、按規定提出的退稅申請,應由原征收稅款的海關 征稅部門受理。
3、退稅手續海關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并由受理海關作出書 面答復退稅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