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物流配送、零擔托運和運輸酒類的個體經營戶:
國家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頒布兩年多來,我局依據《辦法》對酒類市場進行了有效的管理和規范,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通過近兩年的日常檢查和去年對全市“兩節”市場酒類專項整治的檢查,發現酒類運送方式發生了變化,已由過去單一的企業自有車輛運送變為鐵路、公路托運和專業物流配送等多種運輸方式。造成大量假冒酒類無廠名廠址、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無購進手續的酒類商品進入市場流通。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商務部《辦法》,強化酒類商品從出廠、運輸到銷售終端全過程的有效管理,以防止假冒偽劣酒類從運輸環節進入流通市場,危害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按照《辦法》第三章《經營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對從事酒類流通配送、零擔托運的企業、個體酒類運輸車輛進行監督,具體辦法如下:
一、凡從事酒類物流配送、零擔托運的企業和運輸酒類的個體經營戶,在領取工商企業營業執照60日內,一律到經貿主管部門的酒類管理機構填寫登記表,領取酒類配送托運(運輸)臺帳,并要接受酒管部門的酒類知識專業培訓,合格后領取由商務部門統一格式、省商務廳統一印制的備案、登記表及從業人員資格證。
二、凡物流配送、托運、運輸酒類的企業、個人,在承運酒類商品時應索取發貨單位(經銷商)開具的由酒管部門監管的《酒類流通隨附單》(生產商)提供的稅務發票原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衛檢、質檢報告復印件,并加蓋公章方可配送、托運、運輸。
三、禁止配送、托運、運輸如下酒類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2、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3、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4、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5、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四、凡不按上述規定進行配送、托運、運輸酒類商品的企業、個人,按照《辦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罰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