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工人報社
張某2009年7月到某食品公司干包裝工,公司與其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同時承諾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工作快半年了,公司也沒有給繳社保費的跡象。張某與公司交涉了幾次,公司都是以正在辦理為由拖延。張某感到公司不講信用,于是要求辭職到另一單位工作。但是公司以合同不到期為由不批,并稱如果辭職要扣當月工資作為違約金。無奈之下,張某求助于當?shù)貏趧颖U闲姓块T。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此可見,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有權(quán)決定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扣工資作為違約金,阻止勞動者辭職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diào)查核實后,依法向該公司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目前,該公司改正了錯誤,張某也順利到另一單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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