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
剛剛過去的國慶黃金周,許多人享受了難得的休假。但也有一些勞動者在節日期間堅守工作崗位,他們的加班費領到了嗎?
近日,人民網開展了調查“今年你拿到加班費了嗎”,參與網友超過3700人。不少假日加班的網友表示,“沒領到加班費”或者“用人單位沒加班費一說”。加班費為何成了“鏡花水月”?
節后,誰領不到加班費
人民網調查顯示,今年春節、“五一”、中秋加過班的網友達65%,而84%的人回答“沒有領過節日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10月1日至10月3日這樣的法定假日,如果加班,用人單位需支付3倍工資;10月4日至10月7日這樣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首先應當安排補休,無法補休再支付2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王文珍研究員介紹說,對于勞動者反映的“沒領到加班費”情況,應具體分析。
其一,法律規定,法定假日的加班費須在下月發工資時兌現,休息日的加班,單位可以選擇安排補休,如果在半年內不補休的,再以現金形式支付加班費。現在國慶長假剛結束,究竟能不能領到加班費、能領多少,還不可簡單地下定論。
其二,黃金周對一部分人而言是假期,對另一部分人則是一年中最繁忙的工作時間,如旅游、交通、餐飲等行業。還有一些特殊行業,一年到頭都必須有人值班,如銀行、環衛、新聞、供水供電等。這些行業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特別是其中4天的休息日加班,安排補休不論對用人單位還是對勞動者,都是更適宜的。
其三,就是勞動者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已經覺醒,但用人單位仍只盯著賺錢,不管是否有必要都安排勞動者加班,并且不愿支付加班費、不愿安排補休。這種情況目前在中小企業比較普遍,也是需要今后加以改善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一些用人單位會在節前給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量的額外收入,勞動者通常稱其為“過節費”,但在勞資雙方發生糾紛、勞動監察介入時,用人單位則解釋其中已經包含了加班費用。對此,用人單位有必要把工作做得更細。
編輯:Lu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