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沈陽日報
吳先生問:我在同一家單位工作了十一年,但單位沒和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去年則給我辦了失業(yè)。我想知道,符合什么條件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律師診斷:《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guī)定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主要有四種:一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二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或因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三是連續(xù)兩次簽訂勞動合同,且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40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規(guī)定的情形的;四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實際是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規(guī)定,實踐中并不會多見。
所以,符合該法第14條規(guī)定情形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不能拒絕。而如果勞動者有違約、違規(guī)情形,或者勞動技能已經不符合用人單位要求等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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