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絕大多數商品都需要一定的包裝,它是貨物說明的組成部分,是保護商品和美化商品的重要手段,是合同的主要條件之一。包裝的好壞,不僅關系到商品的使用、銷路、售價,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個國家的生產力水平。
一、運輸包裝與銷售包裝
商品的包裝,按其在流通過程中的不同作用分為
(一)運輸包裝
以運輸為主要目的的包裝,這種包裝具有保障產品安全,方便儲運裝卸,加速交接、點驗等作用。通常又分為:
1.單件運輸包裝
2.集合運輸包裝
(1)集裝箱
(2)集裝包、袋
(3)托盤
(二)銷售包裝
以銷售為主要目的,隨商品進入零售市場直接與消費者見面的包裝。這種包裝除具有保護商品的作用外,還有美化商品、宣傳商品、便于攜帶,從而促進銷售的功能。
常見的銷售包裝有:
(1)掛式包裝
(2)堆疊式包裝
(3)攜帶式包裝
(4)易開包裝
(5)噴霧包裝
(6)配套包裝
(7)禮品包裝
(8)復用包裝
二、中性包裝和定牌
(一)中性包裝
它指既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和廠家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牌號的包裝。具體包括:
1.無牌中性包裝:商品或包裝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標或牌號,也不注明生產國別和廠名。
2.定牌中性包裝:商品或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但不注明生產國別和廠名。
(二)定牌
指賣方按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
在我國的具體做法是:
1.在定牌生產的商品和/或包裝上,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標或牌號,而不標明生產國別和出口廠商名稱,這屬于采用定牌中性包裝的做法。
2.在定牌生產的商品和/或包裝上,標明我國的商標或牌號,同時也加注國外商號名稱或表示其商號的標記。
3.在定牌生產的商品和/或包裝上,在采用買方所指定的商標或牌號的同時,在其商標或牌號下標示“中國制造”字樣。
(三)包裝條款的規定
買賣合同中的包裝條款主要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格、包裝標志和包裝費用等內容。
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商訂包裝條款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對包裝的要求應具體明確;
2.應訂明包裝費用由何方負擔;
3.明確何方提供運輸標志;
4.明確包裝不良應負的責任。
三、運輸包裝的標志
指在運輸包裝上面書寫、壓印、繪制的圖形、數字和文字,其目的是為了在運輸過程中識別貨物。主要有運輸標志,指示性標志和警告性標志三種。
(一)運輸標志
又稱嘜頭,通常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和一些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簡化國際貿易程序工作組,制定的標準運輸標志包括4個因素,它們是:
1.收貨人或買方名稱的英文縮寫字母或簡稱;
2.參考號:如運單號碼、訂單號碼和發票號碼等;
3.目的地;
4.件數號碼。
(二)指示性標志
根據商品的特征,對某些易碎、易損、易變質的商品,用文字說明和圖形作出標志,以示在搬運和儲存過程中應引起注意的問題和事項。例如“小心輕放”、“勿用手鉤”等。
(三)警告性標志
指在易燃品、爆炸品、有毒物品、劇毒物品、腐蝕性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包裝上標明危險性質的文字說明和圖形以提醒有關人員在貨物的運輸、保管和裝卸過程中,根據貨物的性質,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護人身安全和運輸物資的安全。
案例 包裝與合同不符致賠案
[案情簡介]
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貨物,計值人民幣128萬元。合同規定用塑料袋包裝,每件要使用英、法兩種文字的嘜頭。但我某公司實際交貨改用其他包裝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嘜頭,國外商人為了適應當地市場的銷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換包裝和嘜頭,后向我方提出索賠,我方理虧只好認賠。
[案情分析]
許多國家對于在市場上銷售的商品規定了有關包裝和標簽管理條例,近年來這方面的要求愈來愈嚴。有的內容規定十分繁雜,不僅容量或凈重要標明公制或英制,還要注明配方、來源國、使用說明、保證期限等,甚至罐型、瓶型也有統一標準。進口商品必須符合這些規定,否則不準進口或禁止在市場上出售。這些管理條例一方面用來作為限制外國產品進口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方便消費者的需要。從本案例來看賣方未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包裝條件履行交貨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條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我出口公司的錯誤有二,一是擅自更換包裝材料,雖然對貨物本身的質量未造成影響;二是未按合同規定使用嘜頭,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區原是法國殖民地,為此,銷售產品除英文外常還要求加注法文。加拿大當局對有些商品已在其制定的法令中加以規定。本例中買賣雙方已訂明用英、法兩種文字嘜頭,更應照辦。總之為了順利出口,必須了解和適應不同國家規定的特殊要求,否則會造成索賠,退貨等經濟損失,并帶來其他不良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