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 凡在國內經航空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 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 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它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
(二)因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三)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四)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五)凡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六)遭受盜竊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
(七)在裝貨、卸貨時和港內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在發生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
責任免除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
(二)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險貨物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以及貨物包裝不善;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六)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條 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八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起迄
第九條 保險責任自保險貨物經承運人收訖并簽發保險單(憑證)時起,至該保險單(憑證)上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以后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十條 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新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保險貨物運輸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交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一)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保險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十五天為止。
(二)保險貨物在上述十五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保險價值為貨物的實際價值,按貨物的實際價值或貨物的實際價值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參照保險價值自行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合同自保險人的解約通知書到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時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四條 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交清應付的保險費。若投保人未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對于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對于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后,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 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二) 承運部門簽發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三) 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的單據;
(四) 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并提供理賠所需資料后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并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十八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九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雙方應當協商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凡經航空與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分別適用本條款及《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
第二十三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