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人對保險貨物在保險期間內由于外來的有明顯盜竊、搶劫、哄搶痕跡并經公安部門證明確系盜竊、搶劫、哄搶行為以及全車被他人詐騙所致的直接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責任起迄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每次運輸的保險責任起訖期為保險貨物自運離保險憑證(保險單)上載明的起運地時起,至運抵保險憑證(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卸離運輸工具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卸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從抵達目的地當日零時起計算最多延長48小時。
第三條 責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保險貨物被政府有關部門征用、罰沒、扣押;
2.被保險人或駕駛員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
3.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違法犯罪行為;
4.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原因。
第四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義務
1.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知或應當獲知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并同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2. 當貨物發生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制止貨物損失進一步擴大,否則保險人就損失擴大部分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賠償處理
1.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出險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全車被騙的,須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證明。否則,保險人有權對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2. 本附加險責任范圍內的盜竊、搶劫、哄搶所造成的保險貨物的直接經濟損失,在被保險人報案30天后未能偵破,并由被保險人出具盜竊、搶劫、哄搶事故報告、損失清單、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及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后,保險人給予賠償。全車被騙所致保險貨物的直接經濟損失,須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刑偵部門立案滿三個月未能偵破,被保險人出具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及保險人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后保險人給予賠償。
3. 經公安部門破案被追回的保險貨物,雙方應當協商處理。
4.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賠償按主險條款賠償處理的有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被盜、被搶貨物的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全車被騙的賠償實行30%的絕對免賠。
第六條 其他事項
本條款為《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國內貨物運輸公路定額保險條款》的附加條款。本條款與上述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條款為準,其他未盡事項以主險條款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