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郵規定 |
2011-3-26 |
一、總則
(一)本規定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貨物國內運輸規則》和郵電部有關規定,結合郵件運輸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制定。它是各民用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航方)和各地郵電企業(以下簡稱郵方)在郵件運輸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定,航郵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嚴格執行。
(二)航郵雙方應堅持“用戶至上、信譽第一、保證重點、照顧一般”的原則,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安全、迅速、準確、經濟地搞好郵件運輸工作。
(三)為適應郵件運輸具有全程全網、緊密銜接、時限要求較高的特點,航方根據郵政通信需要,優先提供有效的航班和噸位,郵件在發運順序上特快專遞優先于鮮活、急件貨物;普通郵件優先于普通貨物。
(四)郵政、民航各級管理和生產部門要切實重視郵件運輸工作。各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管理郵件運輸的各項事宜,各生產部門應設置相應的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管理和處理郵件。有關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由雙方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確定。堅決杜絕郵件失控和無人看管,防止人為的延誤和損毀。
(五)中國民用航空局所屬各航空運輸企業均應接受所在地郵政(電)局交運的國際、國內郵件。郵件包括:1、信件、印刷品、匯款通知、報刊等。2、每件不超過15千克的郵件包裹。3、國際郵件(函件及包件重量按國際萬國郵政公約的有關規定辦理)。郵件根據時限要求不同可分為:特快專遞、郵政快件、函件、包裹等。
二、郵件運輸的航班、班期和噸位的確定
(六)航方班期調整,應提早向郵方提供新的班期時刻表。郵方根據班期時刻表、郵件時限要求和正常情況下郵件量情況,提前30天與當地航方洽定國內運郵飛機的航班、班期和噸位。承運國際郵件的航班、班期和噸位,由郵方根據航方提供的航班班期情況統一安排發運計劃后并盡快通知航方。
(七)在郵方郵件運量大、流量流向相對穩定并在航方運力緊張的航線實行固定噸位運郵。其運郵的航班、班期和噸位,由當地航郵雙方通過協商洽定。固定噸位數量一經確定,應嚴格執行。每次班期調整時,航郵雙方原則上均應根據各自運力、運量增減情況,重新洽定固定噸位數量。在郵方郵件流量流向不穩定且航方運力不緊張的航線不實行固定噸位運郵。郵方根據當地正常情況下郵件量,事先通知航方預留噸位,確定的預留噸位航方原則上應予保證,如航方因運力緊張,不能按預留噸位承運時,郵方提出處理辦法,航方協助清運。
(八)航郵雙方一經確定好運郵航班、班期和固定噸位,航方應嚴格按照郵方指定的航班、班期和固定噸位發運郵件,不得隨意變更。確因天氣等其他客觀原因,無法按郵方指定的航班發運時,航方應盡早通知郵方,并盡快協商臨時變更郵件發運計劃并簽具記錄。因聯運或其他原因郵件量驟增而超過固定噸位或預留噸位時,郵方應提前二小時(國際郵件四小時)通知航方,雙方洽商增加噸位。若因郵件量下降,郵方亦應提前二小時(國際郵件四小時)通知航方。航方因故無法按固定噸位或預留噸位數量發運時,按先特快專遞后普通郵件(郵政快件、函件、包裹等)的次序發運。
三、交運郵件的規格和路單
(九)交運的郵件應一律用完好的郵袋封裝,不得散件交運。對運往同一通航地點的同類小型郵件袋,為計費和雙方交接方便應按特快專遞和普通郵件二大類實行匯封總袋交運。匯封總袋每袋不超過30千克。郵袋袋牌字跡要清楚易認,繩扣要捆扎緊,鉛志完好,袋身無破裂、水濕、油污及拆動痕跡。
(十)郵件袋牌除按規定填寫寄達局名外還應標明寄達航空通運局名。
(十一)為保障航方飛行安全,郵方必須對收寄郵件進行嚴格檢查。郵方不得收寄屬于國家、航方禁運、限運的物品或危險品。各類郵件在裝機前,由航方實施安全技術檢查,郵方支付適當費用,收費標準由民航局、郵電部協商確定。航方規定禁運物品及危險品的品名表,如有修改或補充,應由中國民航局通告郵電部,由郵電部轉告各地郵政部門。航方對郵方交運的郵件認為與有關規定要求不符或有疑問時,郵方應予積極配合處理,必要時航方可請郵方開袋檢驗。由此引起遲運航方不負責。
(十二)郵方交運郵件,應分別按接收航空通運局填制“寄收航空郵件總路單”。交運航空運輸的郵件總路單,應按以下規定填制:
1、交運直達航線各通航局的郵件,應按飛機卸交局分別填制總路單一式五份,一份交航站,一份由航站簽退,其余三份隨郵件分別交承運人、接收局航方和郵方。
2、交運非直達航線(即聯運)各通航局的郵件,應按郵件到達終端班機卸交局分別填制總路單,總路單份數根據當地航站要求填寫,但交民航最多不超過六份。出口國際郵件交換站、互換局,對直接交給國際航線運送的國際郵件,應登列AV7國際航空郵件總路單,此項路單所需份數,應根據寄達局、海關和航郵雙方交接等需要確定。
(十三)為便于郵政內部各環節處理郵件,發寄局郵方應將交航空運輸的各類郵件分路單,按寄達通航局封成專套,在總路單上登記并隨總路單一起由航方交給寄達局郵方。
四、郵件的交接
(十四)對進出港郵件,航郵雙方按郵方指定的民航進出港班次逐班在機場交接。凡接收后的郵件由接收方負責裝卸作業。出港郵件,航郵雙方應在預定班機起飛前二小時內辦理完交接手續;進港郵件,航郵雙方應在班機到達后一個半小時內辦理完交接手續。
(十五)航郵雙方要憑總路單所登郵件數目,按特快專遞和普通郵件分別進行交接。出港郵件,航方在接收時,若郵件總路單所登郵件數目和實物不符,郵方應即查明原因并更改郵件總路單;進港郵件郵方在接收時,若郵件總路單所登郵件數目和實物不符,航方應在交接單上簽字并填寫事故簽證,交郵方處理后繕發驗單。
(十六)交接郵件主要檢查以下內容:每個郵袋的外部情況,袋身有無破損、水濕、油污,袋身破損處有無人工縫補,袋口扎繩是否松動,繩子有無斷接頭,鉛志字跡是否清楚和有無撬動痕跡,一切檢查無誤后,方可簽收。若發現郵袋不合規格,有可能內件短少或損毀等不正常情況,應按下列辦法處理。
1、郵方交給航方的,航方應當拒收。
2、航方交給郵方的,應立即會同開拆查驗內件(信件郵袋復稱重量),詳細批注郵件總路單和袋內清單,并由航方填寫事故簽證共同鑒證,郵方繕發驗單,如內件發生丟損,航方應即追查責任。
3、進口國際郵件,航郵雙方應會同海關按上述規定處理。
五、聯運郵件的運輸
(十七)經由兩條或兩條以上航線運送的郵件,各地航郵雙方應在保證郵運時限、質量及合理運輸的原則下,根據航方的航線、班期洽定郵件的運送路線,由發寄通航局郵方將該郵件直發寄達通航局,并由航方在中轉航站隨進口郵件一起送交當地郵方,由郵方重新處理后,再隨出口郵件一起交給航方。
六、責任與賠償
(十八)航方從郵件收運起到交付郵方止,承擔運輸責任。在此期間因航方責任發生郵件丟失、短少、污染、損毀,航方應負責郵件的賠償。因航方原因積壓或變更郵方指定的航班和班期,致使郵件逾限并造成損失、引起索賠的,航方也應負延誤運輸責任并賠償。由于郵件包裝不妥、郵件性質發生變化而造成腐蝕、污染行李、貨物時,郵方應負責賠償。
(十九)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航方不承擔責任:
1、不可抗力;
2、郵件本身性質引起的變質、減量、破損或損毀;
3、郵袋及封口完整,鉛志及扎繩無異狀而內件短少。
(二十)郵方要求航方賠償時,填具索賠單并隨附郵件總路單、事故簽證和證明郵件內容、價格的憑證。航方對郵方提出的賠償要求,應在90日內答復、處理。逾期不答復,即為航方接受賠償責任。
(二十一)如因航方原因遺失、短少、污染、損毀、逾限按以下辦法賠償:
1、文件類特快專遞、郵政快件、信函、報紙、雜志、印刷品按郵章賠償。
2、物品類特快專遞、郵政快件及包裹按中國民用航空局貨物國內運輸規則賠償。
3、各類國際郵件按萬國郵政聯盟的有關規定賠償。
(二十二)如因郵方違章收運國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以及危險品,其責任由郵方承擔;由于郵件包裝不妥或其性質發生變化而腐蝕、污染行李和貨物,郵方應負責賠償,賠償標準根據實際情況,航郵雙方據實商定。
七、郵件的運費
(二十三)按中國民用航空局、郵電部,民航局發(1991)28號文件精神執行。此外,有關郵件運輸的其他收費按以下辦法處理:
1、對于實行固定噸位運郵的航線,除特快專遞根據實際所發重量按民航貨物運價150%核計外,其剩余噸位一律按民航貨物運價核計(實際重量超過固定噸位時按實際重量計費)。航方如不能按原確定航班、固定噸位運輸,除天氣、不可抗力、機械原因外,航方則應按該次航班固定噸位總運費(按貨運價核計)計算支付郵方5%的延誤運輸違約金,運費不退,根據郵方處理辦法免費盡力盡快將該批郵件運達目的地。
2、實行預留噸位運郵的航線,按實際所承運各類郵件的重量分別計收運費。
3、聯運郵件的運費均按航方規定的出發站至到達站兩地之間的費率結算,中轉航站交由郵方重新處理聯運郵件不另計費。
4、由中國民航國際或地區航班承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郵政寄發的郵件,由郵方按照萬國郵聯規定的運價墊付運費;承運我國郵政發往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郵件,按照國際貨運價(45千克以上)計收運費。
(二十四)郵件的計費單位為千克(小數點后取一位)。此項計費單位以總路單計算為準,重量按毛重計算。
(二十五)各類郵件的運費,郵方應于每月十日前將上月運費結付當地航方。
八、其他
(二十六)航方班機如因氣象條件或其他原因而延誤、取消、延期或變更航班時,應由當地航郵雙方簽具記錄。各航站值班人員對于運郵班機的到達、起飛預報,應及時通知郵方,以便郵方及時派人發運或驗收郵件。
(二十七)航方班機如因氣候、機械及其他原因,在航程中途停留,不能繼續飛行時,應由停留站航方負責續運郵件;如交陸運可較早到達,可由停留站郵方提取改發陸運;如因飛機不能在經停站降落,而將郵件帶到他地時,應由回程航班運交原寄達地郵方,該項帶過郵件如交降落地郵方轉發陸運可較早到達時,亦可由當地郵方提取改發陸運,其運費一律按郵方所交總路單核算,互不扣除或補交。航方國際航班如將郵件誤卸在路單上指定卸運航站以外的其他航站,郵方仍按指定航站支付運費,因航方誤卸而造成郵方多付的運費,由航方負責補償。航方除因氣候、機械及其他特殊情況外,不得無故在中途卸下郵件。
(二十八)航方對承運的各類郵件,應負責嚴密保管,嚴禁任意堆放。在裝卸時,要做到輕拿輕放,不得拖、摔,也不得用郵件、郵袋襯墊其他貨物。
(二十九)為保障郵件安全,各地航郵雙方均應選擇責任心強、熟悉業務的人員,負責郵件保管工作。航方工作人員若需要學習和了解有關航運的郵政業務時,郵方盡量滿足。郵方若需要了解郵件實際發運班機和起落時刻時航方應予提供。
(三十)郵方因封發、轉運處理郵件等需要,在機場設置機構,要求撥給房屋時,航方應根據機場具體情況,盡量設法提供,所需費用由郵方負擔。若機場新建、擴建時,應將郵件處理場地納入規劃,同步建設。所需費用由郵方負擔。
(三十一)由于郵件運輸需要,郵方可以指定外航班機承運出口或經轉國際郵件,航方應負責辦理相關郵件的交接。由外航班機承運的進口和經轉郵件,航方亦應負責轉交郵方。
(三十二)航空郵件原則上交民航運輸。當民航運輸郵件時限較慢、有的航站運力緊張,確實不能承運時,航方應盡早通告郵方,郵方可以自行利用其他運輸方式,以確保航空郵件的運輸速度。
(三十三)本規定的修改和解釋權屬于中國民用航空局和郵電部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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