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3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據鐵道部和各地國稅局反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3〕970號)規定,對列明的臨管線、新線運費允許抵扣,未列明新增的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的貨物運輸費用不能抵扣。由于我國鐵路建設發展較快,新線不斷投入使用,沒有列明的臨管線和新線運費不能抵扣,導致鐵路運費增值稅抵扣政策不平衡。為解決上述問題,經研究,現將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準予抵扣。準予抵扣的范圍僅限于鐵路運輸企業開具各種運營費用和鐵路建設基金,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抵扣。
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購進或銷售固定資產支付的運輸費用準予抵扣。
二、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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