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交通廳:
你廳《關于明確道路貨運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有關問題的請示》(蘇交運[2003]48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關于“分支機構”的含義。《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辦法(試行)》中提到的“分支機構”是指分公司和子公司。
所謂分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設置的并以本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其基本特征是:第一,它只是本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具體表現為:(1)沒有自己獨立的公司名稱,它在經營活動中只能以本公司的名義進行活動;(2)沒有自己獨立的章程;(3)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它在實際經營活動中所擁有的財產,是屬于本公司的,是列入本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的;(4)在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是由本公司而非分公司承擔的,本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分公司的經營活動承擔責任。第二,它是由本公司依法設立的,而不是由股東投資設立的。第三,它是隸屬于本公司的,分公司的人事、業務、財產等,都是直接受本公司控制的,它只是代表本公司開展業務活動。基于以上特征,四級以上經營資質的道路貨運企業經審批或登記可以設立分公司,而且可以享有與本公司相同的經營資質等級,但是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一切民事責任,必須由本公司承擔。
所謂子公司是相對于母公司而言的,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數額以上的股份被母公司所控制或者根據協議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其基本特征是:第一,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即母公司擁有對子公司重大問題的決定權。第二,子公司本身是一個獨立的法人。第三,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母公司擁有子公司50%以上股份,母公司對子公司擁有絕對控股權。另一類是母公司雖僅擁有子公司50%以下的股份,但由于是第一大股東因而擁有對子公司的相對控股權。在道路貨運企業經營資質管理中,第一類子公司可以享有與母公司相同的經營資質等級。第二類子公司不享有與母公司相同的經營資質等級。由于子公司本身也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在經營活動中重大事項雖由母公司決定,但是,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對外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因此,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由其自己獨立承擔,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本質區別。
二、關于“登記設立”的含義。所謂“登記設立”是與“審批同意” 相對應的概念。登記設立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時,只需審核材料是否真實、有效,符合要求,如果符合要求必須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辦或緩辦。
三、關于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如何核定的問題。對于享有與本公司或母公司(以下稱總公司)相同經營資質等級的分支機構,其經營范圍應根據總公司的經營范圍核定,可以是總公司經營范圍的全部或部分,但不能超出總公司的經營范圍。不享有與總公司相同經營資質等級的分支機構,即第二類子公司,應根據《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對其進行經營資質等級評定,并根據評定結果和開業經濟技術條件核定其經營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辦公廳(章)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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