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貨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交通運輸部近日發布《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9號,以下簡稱《規定》),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發布的《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同時廢止。
據悉,在港口內進行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或者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等作業活動適用該《規定》。
根據該《規定》,從事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取得經營資質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方案。港口經營人未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備案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未經安全條件審查通過,港口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港口建設項目,由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條件審查。其他港口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條件審查前,應當對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并應當委托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該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機構應當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機構實行備案管理。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港口經營人未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員等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指出,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委托人應當向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提供完整準確的危險貨物名稱、危險性分類、包裝、數量、應急措施等資料。作業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業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
危險貨物應當儲存在港區專用的庫場、儲罐,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規定》指出,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確定重大危險源級別,進行分級管理,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并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涉及船舶航行、作業安全的重大危險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實施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方案,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根據《規定》,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貨物應急預案,而且應當將其應急預案及其修訂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港口重大危險源風險分析,建立健全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檔案,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系統,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和應急準備。
《規定》強調,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資質進行年度核驗,發現其不再具備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資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