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省衛生廳
為加強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報送、分析和公布工作,近日,浙江省出臺了《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信息收集及報送、信息分析評估與通報、信息公布、責任追究和附則等六章共二十九條。具體對食品安全信息概念、有關部門職責分工、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報送的范圍和時限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分析評估與通報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權限以及責任追究機制等作了詳細規定。
管理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在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食品流通、餐飲服務和進出口等環節的監管過程中獲得的涉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以及為保障食品安全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管理辦法規定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省、市和縣級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指導下,由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分析和綜合公布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對各有關監管部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議。各有關監管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相關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報送、通報和日常監督管理信息的公布工作。
管理辦法規定食品安全信息分為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關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全省食品安全總體情況;影響限于本省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警示信息;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省政府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由縣級以上農業、林業、漁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政府或有關部門授權,不得發布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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