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衛生部進口計劃免疫疫苗專用冷藏運輸車進口稅收問題的函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加強稅務檢查工作,進一步發揮稅務檢查的職能作用,市局決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將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的審核納入案頭稽核工作范圍。為保證市局決定的順利實施和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案頭稽核工作的有效開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以下簡稱稅前彌補虧損)是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對虧損的處理所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稅前彌補虧損審核是主管稅務機關的稽核人員按照法定要求,納稅人在盈利年度申請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過程中,對其發生年度虧損的真實情況而進行的系統分析、審查和確認的行政管理活動。
二、稅前彌補虧損審核是案頭稽核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加強稅前彌補虧損審核工作,對于保證企業所得稅虧損結轉制度的有效實施,減少虛假虧損申報現象的發生,提高稅務機關稅收征管質量,強化稅源監控能力,增加財政收入,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在法定的稅前彌補虧損期限內,主管稅務機關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依據企業所得稅有關虧損結轉制度規定,及時受理納稅人提交的稅前彌補虧損申請:
(一)實行獨立經濟核算;
(二)按期申報,并在盈利的納稅年度內按規定的納稅期限分期預繳稅款;
(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送《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審核表》(見附件一),盈利及虧損年度的會計報表及相關資料。
三、凡符合稅前彌補虧損條件的納稅人在提出申請要求稅前彌補虧損時,均應如實逐項填寫《企業彌補虧損審核表》,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提交的稅前彌補虧損審核表后,應即時進行初審,對不符合填表要求的退回納稅人予以補正;對符合填表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區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凡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對納稅人年度虧損情況實施了日常或專項檢查的,稽核人員可以按照日常或專項檢查確定或調整的虧損數額進行審核、確認,并在《企業彌補虧損審核表》中注明,報經稅務所所長批準后,上報區、縣局審批。
(二)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凡經稅務機關認定的具有稅務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審核的,稽核人員可以按照審計報告確定的虧損數額進行審核、確認,并在《企業彌補虧損審核表》中注明,報經稅務所所長批準后,上報區、縣局審批。
四 、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和中介機構進行檢查和審核,納稅人自行申報發生的年度虧損,主管稅務機關的稽核人員應根據納稅人報送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企業彌補虧損審核表、盈利和虧損年度的財務決算報表和其它有關資料,結合稅務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的基本數據和稅務情報提供的有關情況,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納稅人收入總額的確定、稅前準予扣除的具體項目、資產的稅務處理、營業外收支等影響利潤的相關因素進行系統的分析和審核。
(一)凡經審核未發現問題的,主管稅務機關稽核人員應在《納稅狀況評估意見書》中填寫有關審核的具體情況,對經審核、確認的虧損數額,在《企業彌補虧損審核表》中注明,報經稅務所所長批準后,上報區、縣局審批;
(二)凡通過審查發現異常或者疑點的,主管稅務機關稽核人員應在《納稅狀況評估意見書》提出具體評估意見,報經稅務所所長批準后,列入日常檢查的案源,由檢查人員進行實地檢查確認。
五、經主管稅務機關實施檢查,納稅人自行申報發生的年度虧損,其數額發生增減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審理定案后,通知納稅人按照核實調整后的數額重新填報《企業彌補虧損審核表》。經審核無誤后,由稽核人員在《企業彌補虧損審核表》中注明,同時將虧損數額的調整情況,按照稅務檢查反饋制度的有關規定,通知稅款征收單位,并報經稅務所所長批準后,上報區、縣局審批。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納稅人《稅前彌補虧損統計臺帳》(見附件二),對納稅人稅前彌補虧損的工作情況進行統計,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案頭稽核工作稅前彌補虧損的工作流程(見附件三)進行管理。
七、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稅務檢查部門應于每季度終了后四日內,按照修改后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案頭稽核工作情況季度統計表》(見附件四)的內容和要求,對案頭稽核工作的總體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并按規定期限報送市局稅務檢查部門。
八、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