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是對QC/T 450—1999標準的修訂,在修訂過程中保留了QC/T 450—1999中的部分內容。同時根據我國現階段科學技術的發展,增加了部分新的內容。
為了使衡量車廂氣密性和隔熱性能的兩項指標更加合理,本標準采用漏氣量和總漏熱率代替QC/T 450—1999中的漏氣倍數和總傳熱系數,其中漏氣量分為A、B兩類,總漏熱率分為A、B、C三類,同
時還增加了部分汽車強制性標準的內容,并明確了警報裝置及其操作按鈕設置的位置,細化了檢驗規則的內容。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QC/T 450—1999,
本標準的附錄A為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濟南考格爾特種汽車有限公司、鎮江飛馳汽車集團責任有限公司、江西制氧機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韓紀銀、李道彭、王云喜、陳仁奎、鄒春曦。
中華人民共和國汽車行業標準 QC/T 450—2000
保溫車、冷藏車技術條件 代替QC/T 450-1999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保溫車、冷藏車的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使用說明書、隨車文件、運輸、貯存及質量保證。
本標準適用于定型汽車二類底盤改裝的保溫車、冷藏車和保溫半掛車、冷藏半掛車(本標準中系指機械制冷式冷藏車),其它型式的冷藏車亦可參照執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l495-1979 機動車輛允許噪聲
GB l589-1989 汽車外廓尺寸限界
GB 3847-1999 壓燃式發動機和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排氣可見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
GB 4785-1998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
GB 5296.1-1997 消費品使用說明 總則
GB 7258-1997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l4761-1999 汽車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
QC/T 252-1998 專用汽車定型試驗規程
QC/T 264-1999 金屬覆蓋層-鎳+鉻和銅+鎳+鉻電鍍層
QC/T 449-2000 保溫車、冷藏車性能試驗方法
QC/T 484-1999 汽車油漆涂層
QC/T 486-1999 汽車標牌
QC/T 625-1999 汽車用涂鍍層和化學處理層
JB/T 4185-1986 半掛車通用技術條件
JB/T 5943-1991 工程機械焊接件通用技術條件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漏氣量
單位時間內空氣的泄漏量,用y表示,單位為m3/h。漏氣量用來衡量車廂的氣密性能。
3.2 總漏熱率
單位溫差內熱功率的消耗量。總漏熱率用來綜合衡量車廂的漏熱性能,由下式確定:
Uθ= Q/(θi-θe)
式中:Uθ——總漏熱率,W/K;
Q——車廂內加熱穩定時的總耗功率,W;
θi——車廂內部平均溫度,即為各感溫元件指示溫度的算術平均值,K;
θe——車廂外部平均溫度,即為各感避元件指示溫度的算術平均值,K。
4.要求
4.1 總則
4.1.1保溫車,冷藏車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產品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4.1.2 對于有特殊要求的保溫車、冷藏車,本標準未涉及部分應在相應的技術文件中作補充規定。
4.2 工作條件
保溫車、冷藏車在下列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
a)環境溫度不高于311k;
b)工作濕度不大于95%(298K時);
c) 海拔高度不太于3000m;
d) 行駛道路等級不低于四級。
4.3 整車
4.3.1用于改裝的汽車底盤必須具有制造廠的合格證明。
4.3.2 自制件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能裝配。所有外購件;外協件都應有制造廠的產品質量合格證,并須經保溫車,冷藏車制造廠復查合格后方能裝配。
4.3.3 整車基本性能應符合原底盤的要求和有關規定。
4.3.4 外廓尺寸應符合GB 1589的規定。
4.3.5 噪聲應符合GB 1495的規定
4.3.6 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 14761或GB 3847的規定。
4.3.7 制動性能應符合GB 7258的規定。
4.3.8 所有外露黑色金屬件均應進行防腐處理;
4.3.9 電鍍件應符臺QC/T 625和QC/T 264中的有關規定。
4.3.10 焊接件應符合JB/T 5943酌規定。
4.3.11 油漆涂層應符臺QC/T 484的規定。
4.3.12 備胎裝置及其位置如有改動,應保證安裝可靠,裝卸方便、靈活;
4.3.13 鉚接應牢固、可靠,鉚釘應排列整齊,鉚釘頭部不允許有裂紋,偏斜、殘缺現象。鉚釘頭與零件表面應貼合緊密,不得松動。
4.3.14 工作梯應安裝牢固。如工作梯可收,放,則應收、放靈活,行駛時不得自行滑出。
4.3.15 各緊固件應聯接牢固可靠,行駛時不得自動松動。
4.3.16 應在易于取、放的位置設置滅火器裝置,滅火器應安裝牢固,取、放方便。
4.3.17 當環境溫度為303K時,按車廂內溫度的可調范圍。將冷藏汽車分為六類,見表1。
表1
類別
|
A
|
B
|
C
|
D
|
E
|
F
|
調溫范圍
|
285~273
|
285~263
|
285~253
|
≤275
|
≤263
|
≤253
|
4.3.18處于工作狀態的冷藏車制冷機組,在緊急制動后,制冷機組仍能正常工作。
4.3.19 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和光色應符合GB 4785的規定。
4.3.20 保溫半掛車、冷藏半掛車還應符合JB/T 4185;的規定。
4.4 車廂
4.4.1 車廂隔熱層材料的基本要求:
a)吸水性低,透氣性小、驛熱系數小,抗腐蝕性好;
b)具有良好的溫度穩定性,在233~343K的使用溫度范圍內,不應降低其性能。
4.4.2 車廂結構
4.4.2.1 車廂各部位隔熱材料應填充嚴實。
4.4.2.2 車廂內、外壁應具有防水、不透氣、不易燃、不腐蝕、不吸濕等性能,內壁應易清洗,使用常用的清晰劑或清洗方法不應對其產生不良影響。
4.4.2.3 車廂應符合食品衛生法關于食品容器的規定。
4.4.2.4 為了保證冷藏車的車廂在滿載狀態下的冷氣循環,應在車廂內畫出扯載裝載限制線。
4.4.2.5 對于冷藏車,車廂地板應采用易于冷氣循環的結構。
4.4.2.6 后門應采用能向外開啟270°的全開結構,后門開啟后應能牢固地鎖止在車廂側壁上。如設側門,應能開啟180°,車廂門應啟閉輕便、靈活。
4.4.2.7 車廂應具有良好的防雨密封性,在進行淋雨試驗時,車廂頂部、側壁,門及制冷機與車廂聯接處不應有滲漏現象。
4.4.2.8 車廂內應設置照明裝置和保證氣密性能的排水孔。
4.4.2.9 車廂外部必須設置緊急報警裝置,其操作按鈕應設置在車廂內靠近后門的側壁上且標識明顯。
4.4.2.10 車廂與汽車底盤的連接必須牢固可靠。
4.4.3 車廂性能
4.4.3.1 氣密性能
按氣密性能將車廂分為A、B兩類。
在車廂內外壓差為(100±10的條件下,將測得的漏氣量轉化為標準狀況(273K、1.013×105)Pa下的漏氣量,其值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漏氣量
車廂容積
m3
|
漏氣量,m3/h
|
A
|
B
|
≤5
|
≤5
|
〉5~13
|
〉5~10
|
≤10
|
〉10~20
|
〉10~20
|
≤18
|
〉18~35
|
〉20~30
|
≤25
|
〉25~50
|
〉30~40
|
≤35
|
〉35~60
|
〉40
|
≤40
|
〉40~70
|
4.4.3.2 隔熱性能
當車廂平均壁溫為293~298K,內外溫差不小于20K時,按隔熱性能將車廂分為A、B、C三類,其總漏熱率見表3。
表3
車廂容積
m3
|
總漏熱率W/K
|
A
|
B
|
C
|
≤5
|
≤5
|
〉5~18
|
〉8~11
|
〉5~10
|
≤10
|
〉10~15
|
〉15~23
|
〉10~20
|
≤18
|
〉16~25
|
〉25~38
|
〉20~30
|
≤25
|
〉25~35
|
〉35~53
|
〉30~40
|
≤35
|
〉30~45
|
〉45~65
|
〉40
|
≤40
|
〉50~70
|
〉70~100
|
注
1 平均壁溫規定為車廂內、外溫度的算術平均值。
2 冷藏車不應采用C類車廂。
4.4.4 制冷機組
應采用與車廂相對獨立的組裝式結構。其連接方式應牢固可靠,裝拆方便,并應保證聯結處的密封性。
4.5 電氣系統
4.5.1 整車電氣系統應符合原底盤電氣系統的規定。
4.5.2 制冷機組的電氣系統應安全可靠、標示醒目、操作方便。
5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應按QC/T 449的規定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6.1.1 每臺產品均應進行出廠檢驗,經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簽發產品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6.1.2 出廠檢驗項目按本標準的附錄A(標準的附錄)進行。
6.2 型式檢驗
6.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時;
b)正常生產產量累計500輛時;
c)產品停產3年后,恢復生產時;
d)正式生產后,如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e)出廠檢驗與定型檢驗有重大差異時。
6.2.2 型式檢驗時,如果屬6.2.1中a)、b)兩種情況,應按第4章的內容和QC/T 252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如果屬6.2.1中c)應對專用性能進行檢驗;如果屬6.2.1中d)、e)兩種情況,可僅對受影響項目進行檢驗。
7 標志、使用說明書
7.1 標志
保溫車、冷藏車應在明顯部位固定產品標牌。標牌應符合QC/T 486的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a)產品名稱與型號:
b)產品外形尺寸(長×寬×高),mm;
c)廠定最大總質量,kg;
d)整車整備質量,kg;
e)車廂內容積,m3;
f)車廂內調溫范圍(保溫汽車無此項),℃;
g)出廠編號及出廠日期;
h)制造廠名及廠牌。
7.2 使用說明書
保溫車、冷藏車的使用說明書編寫應符合GB 5296.1的規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a)產品名稱與型號:
b)生產企業名稱、詳細地址;
c)技術特點,
d)結構特點,
e)使用和維修;
f)技術保養。
8 隨車文件、運輸、貯存
8.1 隨車文件
a)產品合格證和底盤合格證,
b)使用說明書;
c)隨車備附件清單。
8.2 運輸
保溫車、冷藏車在鐵路(或水路)運輸時以自駛(或拖曳)方式上下車(船),若必須用吊裝方式裝卸時,需用專用吊具裝卸,防止損傷產品。
8.3 貯存
保溫車、冷藏車長期停放時,應將冷卻液和燃油放盡,切斷電源,鎖閉車門、窗,放置于通風、防潮及有消防設施的場所并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定期保養。
9 質量保證
用戶在遵守本產品的運輸、貯存,使用規則的條件下,從制造廠發貨之日起一年內旦行駛里程不超過25000km,因制造不良而造成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時,制造廠應給予免費修理或更換損壞件(易損件除外)。
附 錄 A
(標準的附錄)
檢驗項目表
序 號
|
檢驗項目與內容
|
型式檢驗
|
出廠檢驗
|
1
|
外觀質量檢驗
|
△
|
△
|
2
|
整車尺寸參數
|
△
|
-
|
3
|
整車質量參數
|
△
|
-
|
4
|
最低穩定車速試驗
|
△
|
-
|
5
|
最高車速試驗
|
△
|
-
|
6
|
加速性能試驗
|
△
|
-
|
7
|
滑行試驗
|
△
|
-
|
8
|
爬坡試驗
|
△
|
-
|
9
|
制動性能試驗
|
△
|
△
|
10
|
燃料試驗
|
△
|
-
|
11
|
噪聲試驗
|
△
|
-
|
12
|
污染物排放試驗
|
△
|
△
|
13
|
行駛調溫試驗(保溫車無此項)
|
△
|
-
|
14
|
行駛可靠性試驗
|
△
|
-
|
15
|
淋雨試驗
|
△
|
△
|
16
|
測量漏氣量
|
△
|
-
|
17
|
測量總漏熱率
|
△
|
-
|
18
|
靜態調溫試驗(保溫車無此項)
|
△
|
△
|
19
|
裝配調整檢驗
|
-
|
△
|
注:凡打“△”者為需做檢驗項目;打“-”者為免做檢驗項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