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 |
2011-2-5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現代國際物流業的發展,規范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及其進出貨物的管理和保稅倉儲物流企業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批準,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并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
第三條 下列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國內出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和國際中轉貨物;
(三)外商暫存貨物;
(四)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
(五)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部件;
(六)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
(八)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中心內企業應當按照海關批準的存儲貨物范圍和商品種類開展保稅物流業務。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內企業的設立
第一節 物流中心的設立
第四條 設立物流中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物流中心倉儲面積,東部地區不低于10萬平方米,中西部地區不低于5萬平方米;
(二)符合海關對物流中心的監管規劃建設要求;
(三)選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陸路交通樞紐及內陸國際物流需求量較大,交通便利,設有海關機構且便于海關集中監管的地方;
(四)經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符合地方經濟發展總體布局,滿足加工貿易發展對保稅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提供供海關查閱數據的終端設備,并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和數據標準,通過“電子口岸”平臺與海關聯網,以便海關在統一平臺上與國稅、外匯管理等部門實現數據交換及信息共享;
(六)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視頻監控系統等監管、辦公設施。
第五條 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人民幣;
(三)具備對中心內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備協助海關對進出物流中心的貨物和中心內企業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能力。
第六條 物流中心經營企業具有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設立管理機構負責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關法及有關管理規定;
(三)遵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四)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協助海關實施對進出物流中心的貨物及中心內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管。
物流中心經營企業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內直接從事保稅倉儲物流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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