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上海市、深圳市外經貿委(廳、局):
為促進國際貿易及現代物流業的對外開放和健康發展,現擬在國內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物流業的試點工作。為明確試點階段外商投資物流業的條件和程序,現將試點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應為境外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形式設立的,能夠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對貨物的運輸、倉儲、裝卸、加工、包裝、配送、信息處理以及進出口等環節實施有機結合,形成比較完整的供應鏈,為用戶提供多功能一體化服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物流企業”)。
二、允許境外投資者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形式投資經營國際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業務。
三、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投資者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擬設立從事國際流通物流業務的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投資者應至少有一方具有經營國際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中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者中的第一大股東。
(二)擬設立從事第三方物流業務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投資者應至少有一方具有經營交通運輸或物流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中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者中的第一大股東。
四、設立的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一)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二)從事國際流通物流業務的外商投資物流企業中境外投資者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四)有從事所經營業務所必須的營業設施。
五、經批準,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國際流通物流業務:進出口業務及相關服務,包括自營或代理貨物的進口、出口業務,接受委托為出口加工企業提供代理進出口業務;提供海運、空運、陸運進出口貨物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二)第三方物流業務:道路普通貨物的運輸、倉儲、裝卸、加工、包裝、配送及相關信息處理服務和有關咨詢業務;國內貨運代理業務;利用計算機網絡管理與運作物流業務。
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擬從事道路普通貨物的運輸業務及利用計算機網絡管理與運作物流業務的,需經有關部門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批準。
六、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應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合營各方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說明文件;
(四)中外方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
(五)合同、章程;
(六)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八)企業營業場所證明;
(九)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規定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批準;
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符合規定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從事國際流通物流業務的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應在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頒發之日起10日內到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證書》。
八、外商投資企業擴大經營范圍從事物流業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程序辦理。
九、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0年。
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可以延長經營期限。
十、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應超出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經營范圍。
十一、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外商投資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按照其經營范圍遵守交通運輸、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及電信方面的有關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對其違法、違規行為將依照相應法律、法規予以相應處罰。
十二、試點地區由外經貿部規定。目前暫在北京、天津、上海和重慶四個直轄市;浙江、江蘇、廣東三省及深圳經濟特區進行試點。
十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試點設立物流企業,參照本通知的精神辦理。
十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